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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责任以及立法缺陷和完善
作者姓名:周元嗣  林海瑛
作者单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文首先从犯罪的主观上讨论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立法上对该罪的缺陷所在,最后,鉴于本罪主观要件的复杂性和环境污染的巨大危害性,建议应完善立法,对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给予具体的规定,并细化罪名。

关 键 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严格责任  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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