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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担保正名——质押还是抵押
作者姓名:杨延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担保  质押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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