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宪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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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洋,陈传明. 浅析我国的宪法适用[J]. 行政与法, 2004, 0(3): 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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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洋 陈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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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江苏,连云港,2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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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宪势在必行,宪法适用因而更具有急迫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与传统理论相左,目前一些学者将我国的宪法适用理解为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的司法适用等等。但这些称谓,背后都隐含着宪法必须像普通法律一样,其适用权全部让度与法院并排斥立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构主体适用的意思,于我国宪政的原则和规范而言,有必要对宪法适用的称谓进行规范;“宪法效力”可以表现出两种强、弱程度不同形式,相应地宪法适用存在着两条途径,分别是弱形式下的“普通法律式适用”,和强形式下的“违宪审查式适用”。但目前学界大都没有将在民事、刑事、行政这些普通程序中适用宪法,与在违宪审查程序中适用宪法区别开来,而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促进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不一定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应该借鉴世界宪政实践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构架制,分步骤、分阶段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宪法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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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适用 普通法律式适用 违宪审查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4)03-0095-05 |
修稿时间: | 2003-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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