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原则不予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需要把握的原则之一,后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并逐步成为小标的案件不予抗诉的重要理由,通过对近两年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此观点科学与否,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笔者并不否认“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原则不予抗诉”提法的初衷是好的,其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其二是抗诉大标的案件,可以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起到宣传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作用,社会效果也会比较明显。但是,衡量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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