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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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进娜.如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J].中国检察官,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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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进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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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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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严把事前监督关。狱所提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首先,是由管教队根据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病情向狱所申报;其次,狱所根据管教队的申报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减刑、假释的意见。在此阶段,驻狱所检察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按照自己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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