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发现职业病,企业仍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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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实验工人,2007年5月来到公司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200元/月。2009年3月,科技公司书面告知小王公司与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的意向,2009年4月30日,小王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的要求,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1800元。同年6月,小王找到新工作,参加入职前体检时,发现身体体征指标不正常,经医生进一步诊断,确定病因是吸入大量尘末和细微颗粒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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