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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摘 要:
案情简介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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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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