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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变非全日制应慎重
摘    要:案情简介小李是某乳品公司的一名社区送奶工,双方于2007年3月订立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早上5点到9点,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2009年2月,小李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当小李在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时,

关 键 词: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终止  慎重  乳品公司  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  合同约定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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