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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限制延迟出资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作者姓名:
杨怡鸣
何伟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判断公司对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的合理性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既要考虑延迟出资的效果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按照股东补足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决议合法有效。
关 键 词:
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
出资比例
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
新股认购权
比例原则
抽逃出资
利润分配
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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