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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哪些监督制约
摘 要: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关 键 词:
海关工作人员
监督制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年1月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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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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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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