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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日令公布)
引用本文:马骧聪.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日令公布)[J].环球法律评论,1996(3).
作者姓名:马骧聪
摘    要:1.总则1.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是在准备和作出社会经济发展决策时考虑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生态要求的程序。1.2 进行环评的目的,是查明并采取充分的必要措施,以防止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给社会可能造成的不良生态后果及其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后果。1.3 在编制关于实施附录清单所列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的论证文件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和活动是否需要进行环评(或继续已经开始的工作),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根据俄罗斯自然保护部的地区机构的建议决定。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不同意俄罗斯自然保护部的地区机构的建议,则由该执行权力机关征求俄罗斯自然保护部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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