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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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志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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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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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你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L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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