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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窝赃、销赃罪的数额标准
作者姓名:宋振海  刘峰
作者单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宋振海),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刘峰)
摘    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但是,“两高”对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却相对滞后,至今未出台一个具体的或统一的标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刑法理论上看,窝赃、销赃罪是由其他犯罪衍生而来的,所以,在确定窝赃、销赃罪的数额标准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根据衍生它的本罪的数额标准来认定的。如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的,一般按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来确定,根据地域不同分别达到500-2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诈骗所得赃物的,则按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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