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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代用刑与季节的关系
引用本文:孙延峰.试论古代用刑与季节的关系[J].法学杂志,1993(1).
作者姓名:孙延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摘    要:用刑与四季的运转是两件毫不相干的事情,但在我国古代却人为地把两者结合起来。据史料记载,对于重德轻刑春生秋杀规定得最系统、最具体的是《札记·月令》,《月令》中说道:“盂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夏之月……挺(宽也)重囚,益其食。……百官静,事毋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母留有罪。”注说:“杀气已至,有罪者即决也。”“盂冬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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