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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引用本文:石磊. 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18(4): 10-15
作者姓名:石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北京100040
摘    要:
单位刑法人格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表明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即为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保证。筹建中单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终结后的单位,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对于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其在变更前实施了单位犯罪,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罚金刑的执行范围以变更后的单位所承受变更前单位财产为限。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如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财产,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人格
修稿时间:2005-03-15

Criminal Capacity of Units
Shi lei. Criminal Capacity of Units[J].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2005, 18(4): 10-15
Authors:Shi l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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