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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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维建.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J].团结,2005(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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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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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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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缺憾在诉讼中实行陪审制度是各国诉讼法的共同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实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为民的体现,有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与社会公众建立联系的桥梁,对普通公民而言,也是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当然,陪审制度也有其弊端,如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过程延长,尤其是,如果陪审员不能有效地行使职能,还给人以一种形式主义、陪而不审的印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陪审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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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陪审员法》 陪审制度 中国 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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