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尽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长期疏于完善配套制度装置以建构,且难以排除与上位法存在规则悖反的合理怀疑,行政复议和解面临的质疑之声不绝:如行政权不可随意处分:行政复议和解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作为行政和解先行者,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亟待予以证明与捍卫,否则势必影响理论与实务界正探讨的行政执法和解与行政诉讼和解,此行政和解另外两支的正当性根基.协商民主、公众参与以及恢复性行政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行政契约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的成功实践范例,为证成行政复议和解注射了两支“强心针”.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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