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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发包方同意——以立法目的为角度
作者姓名:陈鸿权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构成了对转让的实质性限制.将这一限制置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下观察,得出该制度既限制了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又不能审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保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故应取消这一限制.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  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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