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发包方同意——以立法目的为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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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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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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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构成了对转让的实质性限制.将这一限制置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下观察,得出该制度既限制了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又不能审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保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故应取消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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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 发包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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