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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的经济责任
引用本文:郭立新.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的经济责任[J].人民司法,1993(6).
作者姓名:郭立新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目前,对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因审批不严或其他过错,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见解纷纭,做法各异。有的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受国家的特殊保护,即使有错,也不能承担经济责任,只能追究具体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的人则认为,应根据银行责任的大小,适当减免其利息乃至本金,以示惩罚。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府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此类情况,银行应以其自有资金及利润留成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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