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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选保留功能组别的法理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
引用本文:李晓惠.香港普选保留功能组别的法理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5):80-91.
作者姓名:李晓惠
作者单位:香港文汇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摘    要:香港立法会实行普选后应否保留功能组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意见极为分歧。从理论层面讲清香港普选保留功能组别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要求,探讨按普选要求保留功能组别的具体方案与模式,既是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香港政制发展的迫切需要。按普选要求保留功能组别,是香港政治体制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仅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不存在违反《人权公约》的问题,而且是可能争取社会各方面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功能组别普选化有两个基本含义和要求:一是需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二是需确保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能够代表和体现业界的利益。功能组别的普选化方案有两种:一是"先界别提名后普选方案";二是"界别直接普选方案"。尽管这两种方案都难免有争议,但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都可以作为实现功能组别普选化的一种选择。

关 键 词:功能组别  立法会  基本法  普选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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