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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一词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谢惠敏.对“治安”一词的再认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1).
作者姓名:谢惠敏
作者单位:公安大学治安系治安教研室
摘    要:目前,治安管理学科尚处于从准科学状态向常规科学状态过渡的阶段,而且徘徊了近10年不能作理论上的拓展、深化和飞跃,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根本原因,即警学界忽略了对“治安”这一最基本概念范畴的研究和思辩。 万物皆有本源。任何一门学科必须首先研究其学科的逻辑起点,即该学科的本源,如“法”之于法学,“犯罪”之于犯罪学,“管理”之于管理学,“行政”之于行政学等等。这些学科无不对这些最基本概念作出明确的理性界定。“治安”对于治安管理学而言,就是这门学科的本源。因而,必须对其作出明确、科学、理性的诠释。公安高等院校统编试用教材《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在阐释“治安管理”的概念时开宗明义——“治安管理”即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笔者认为,为了正确理解“治安管理”这一概念,首先应弄清楚“治安”这个词的含义。笔者结合教学实践,把有关“治安”一词的思考,撰之以文,与同仁们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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