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的提成行为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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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1995年3月,某地农业银行根据毛纺厂拖欠贷款且无资金偿还的情况,要求该厂用产品毛毯顶息。协商过程中,毛纺厂厂长邵某提出用毛毯项贷款本金,并要求农行将毛毯款先汇入厂方帐户,然后再划转,银行同意以物顶息,但不同意往厂方帐户汇入货款,后达成协议,厂方用4000条毛毯项还贷款利息。3月22日,银行开具了4000条毛毯计632000元的(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同时毛纺厂开出(工业产品销售发票)。事后,邵某按厂内制定的非专职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提成办法的规定,从厂内提走销售提成款40860元,归自己所有。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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