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外资方法律“教育”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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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百年.给外资方法律“教育”的机会[J].前进论坛,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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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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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中,不可“剥夺”资方,尤其是外资方接受中国法律教育的机会。为何?看下列事实:抚顺宝达娜化妆品公司董事长、韩国商人李在天,借故夜里一人住在大楼里怕鬼,而要人值班陪夜。陪也罢了,但要女性,而且要为他按摩,而且要关灯,而且要受其污辱,而且不得反抗。否则,就开除你。“有的女工忍气吞声,有的女工含恨自尽。”如果我们只注意到女工的被辱、只留意于她们敢怒不敢言的痛苦、目光只在楼内而不及楼外,我们还以为那是发生在那“万恶的旧社会”。然而,这活生生的事实,却是发生在今天,而且自1995年10月至今一以贯之。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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