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行为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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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延卫.论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行为之性质[J].山东审判,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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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延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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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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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教育和教师的管理是现代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而非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现代社会的教育,是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重要的公共事务。运用国家权力来管理教育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政府基于法律的规定,具有管理和监督教育活动的权力。随着我国优先发展教育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已日益成为各级政府最为重要的一项施政活动。《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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