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关于检察机关的两处“可以”规定应当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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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俊华.《刑事诉讼法》在关于检察机关的两处“可以”规定应当修改[J].内蒙古检察,2004(3):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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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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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科左后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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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经补充侦查的,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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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不起诉 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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