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宋国某与其子宋文某均系天津市东丽区某村村民。2003年,宋国某使用的坐落于该村的某加工厂、奶牛场及村内住宅(4间)的土地均被列为征地拆迁范围,区、乡政府多次做工作,宋国某均未搬迁。区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津国土房东丽监(2007)第5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三日内交出土地,宋国某逾期未履行。区国土资源部门遂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宋国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并事先;隹备了硫酸、煤气罐、扇镰、斧头等工具,欲以暴力手段阻碍抗拒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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