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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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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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师范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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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公民、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在中外民法史上首创民事行为的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传统民法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例如,以“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法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取代“无效的法律行为”;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代替了“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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