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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中的"错误"意思表示
引用本文:栾志红,刘霞. 试论民法中的"错误"意思表示[J]. 法学论坛, 2000, 15(1): 35-39
作者姓名:栾志红  刘霞
作者单位:1. 北方交通大学,文学院社科系,北京,100044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于"错误"意思表示情形及效力问题的规定只局限于"重大误解",而对于其它的"错误"情形则未涉及.本文在分析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错误"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错误"规定进行评析,在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效力以及补救方式方面,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关 键 词:错误  误解  合同撤销权  合同变更权
文章编号:1003-126X(2000)01-0035-05

Talk about the expression of "error" in the civi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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