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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
引用本文:马寅翔.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J].法学,2018(3):46-59.
作者姓名:马寅翔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经济犯罪规制中的刑事合规措施研究"(15HZK00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14B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关 键 词:支配领域  占有  僭权  债权货币化  预先推定的同意

Limit or Expand-Approach of Distinguishing Theft and Fraud of Property Interes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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