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破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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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冰.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破产处置[J]. 法学, 2018, 0(4): 18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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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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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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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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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破产处置 双重价值 |
Bankruptcy Disposal of Management Right of Contracted Rural 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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