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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
引用本文:尤陈俊.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J].法学,2018(3):135-145.
作者姓名:尤陈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明清健讼社会的法文化研究"(11CFX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若论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影响之直接与明晰,当首推儒家道德观。儒家道德观体系中有三个主要的伦理准则——克己、忠恕与中庸——与大传统诉讼文化气质相通,其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气质模塑途径,最主要的则有两条:儒吏们的理讼实践;以儒家道德观为底色的家法族规的潜移默化宋代以降商业文明在不少区域的兴盛,使得儒家道德观无法再像以往那样能够强有力地统摄诉讼文化的不同层面。儒家道德观根源于农业文明并与之深度契合,而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的大传统诉讼文化,亦是缘自于对农业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的回应。从宏观上将不同的文明类型、道德观念和诉讼文化加以对应讨论,对其间所透露的那种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选择性亲和性"加以洞察,不失为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之前必要的框架性认识。

关 键 词:儒家道德观  诉讼文化  无讼  文明类型  选择性亲和性

Influence of Confucian Ethics on Traditional Litigation Cultural of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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