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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
引用本文:吴烨,叶林.“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J].法学杂志,2018(5):16-28.
作者姓名:吴烨  叶林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人工智能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投资顾问业的发展方向,"智能投顾"脱胎于投资咨询业,却逐渐偏离了以"投资咨询"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已成为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模式。我国欠缺针对投资顾问的高位阶立法,难以形成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智能投顾"在本质上是投资信托,引入信托法作为实定法解释工具,可以夯实规制智能投顾的法理基础,缓和立法缺位、规范无据和监管错位等问题。在此前提下,智能投顾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智能投顾经营者承担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监管机关应当设置单独的牌照管理规则,以期提升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关 键 词:智能投顾  信托  资产管理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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