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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召回行为终结的制度回应——兼论产品缺陷的定义
作者姓名:应飞虎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嬗变与机制创新>(14ZDC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近年来,虽有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但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歧视性召回行动在我国仍然频现,个中原因殊值深究。把歧视性召回归因于我国的产品标准过低,属于犯了方向性错误,其实问题之实质在于我国在产品缺陷的设定上与标准相关联,导致缺陷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冲突。社会上绝大多数产品召回属于企业的自主召回,这主要是制度约束与利益考量之结果。仅仅用召回制度终结产品召回的内外有别远无法达致目标,我们还必须同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在缺陷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设定、交易前信息的提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运用、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发挥、民众对召回的正确认知等多方面作出制度回应。

关 键 词:缺陷产品召回  歧视性召回  利益权衡  制度约束  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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