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的损失应由丁某、郑某共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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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家龙.金某的损失应由丁某、郑某共同赔偿[J].人民司法,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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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家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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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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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司法》1992年第1期刊登任联营的《此案既非紧急避险又非共同侵害》 (下称《任文》)一文认为:丁某、郑某因过失造成了两个不同的损害结果,构成了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所以,郑某应依法赔偿丁某的损失,丁某应依法赔偿金某的损失。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从案情来看,丁某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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