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苏已构成奸淫幼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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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训智,刘建民.侯、苏已构成奸淫幼女罪[J].法学杂志,19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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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训智 刘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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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律系,郑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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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认为,侯、苏二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属于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其理由是: 一、寡妇苏××为得到劳力帮助,托人将自己十三岁的女孩林××许与二十五岁的本村社员侯庆高做亲。女孩舅父先不同意这门亲事,后经苏托人说情,才准许四、五年以后林长大方可结婚。对此,“侯家提出时间太长,到那时发生变化不好办,”要求对方作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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