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许某案探析商场存包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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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平,张军文,王军.由许某案探析商场存包的法律性质[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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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平 张军文 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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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山东威海264200
(李德平,张军文),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山东威海264200(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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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1月17日,原告许某到某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按规定存放在超市设立的存包处,得到编号为“超市277”的取包牌。原告买完商品后到取包处取包,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2002年12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超市管理人员的疏忽,将原告的包错发给别人,致使原告在包内的银行储蓄卡“长城借记卡”上的31400元和1000元消费卡在当天被他人提走或消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2400元,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该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为保护自己商品的安全,在原告进入超市购物时强令将包留下存放,双方建立的是一个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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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性质 商场 存包行为 保管合同 消费者权益 附随义务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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