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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何承斌.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5,23(2):45-50.
作者姓名:何承斌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湘潭大学博士和博士后专题项目 ( 0 4QDB5 )部分成果之一
摘    要:~~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何承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①1997年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对《补充规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1)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 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2)取消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3)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 刑提高到无期徒刑;(4)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从重处罚的列举中,增加了扶贫、移民 两项。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北京:中国方正…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立法  公物
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2-0045-06
修稿时间:2004年10月22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in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the Misappropriating the Public Fund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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