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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建设
作者姓名:樊崇义  魏晓娜
摘    要:“法治”观念在东西方都有着悠远的历史。进入近代以后,源自对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利益的关切,西方社会重张“法治”的旗帜,并推动了“法治”的实现和制度化。“法治”的字面意思是法律的统治。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所有人都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是在现代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中,对法治的理解往往侧重于其狭义的解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法治与人治相对立而存在,法治理念也常常被表述为:“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来统治。”但是,如果认真推敲,这一命题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孟子·离娄》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国家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都不可能否定人的因素的存在,失去了维系法治理念延续的具体运作者,法治建设最终将沦为完全与实务相剥离的单纯的立法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最终还是要依赖于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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