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也应讲“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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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给富.公安工作也应讲“效益”[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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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给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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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克山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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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效益通常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情况如何的重要标志。公安机关不卖日用百货,不出产品,有否“效益”呢?笔者认为应该讲一讲“效益”。当然,公安机关的“效益”不是直观金额,但它胜似金额,比如某地方发生了一起特大案件,由于报案及时,合理调集警力快速反映,快速出击侦查,仅用十几个小时就查破了案件。相反某县发生一起重大案件,迟迟不到现场,后久侦未结一起骇人听闻的大案成了悬案。犯罪分子消遥法外,或许就此洗手隐匿起来,混迹于世,或许“得志更猖狂”,造成更大的危害。两种不同的结果,可称为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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