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
引用本文:唐祖爱,胡瑞华. 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J]. 社会主义研究, 2004, 0(1): 78-79
作者姓名:唐祖爱  胡瑞华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科
摘    要: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权利模式与行政模式两种 ,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从信息的所有权实现、我国轻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上升的程序价值等角度来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当采用权利模式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目标模式  程序价值
文章编号:1001-4527(2004)01-0078-02

On the Target Mode of the Legislation for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