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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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祖爱,胡瑞华. 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J]. 社会主义研究, 2004, 0(1): 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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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祖爱 胡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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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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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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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权利模式与行政模式两种 ,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从信息的所有权实现、我国轻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上升的程序价值等角度来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当采用权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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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公开 目标模式 程序价值 |
文章编号: | 1001-4527(2004)01-0078-02 |
On the Target Mode of the Legislation for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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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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