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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作者姓名:徐浩冉  韩荣和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60(徐浩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007(韩荣和)
摘    要: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本文区分了客体和效力的不同,廓清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客体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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