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免除赌债不应认定为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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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永强.接受免除赌债不应认定为受贿[J].天津检察,2008(2):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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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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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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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该条规定主要是打击那些借赌博输赢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那么何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呢?日常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赌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赌资:第二种是接受请托人代为偿还赌债:第三种是接受请托人免除赌债:第四种情况是请托人事先安排通过赌博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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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受贿赂 赌债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赌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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