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谈——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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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景怀 朝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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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是不可宽恕的犯罪行为。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制裁,然而,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惩治此类案件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少人对审判机关如何依法审理心存疑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人民法院审理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是依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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