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阐释——基于对21份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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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何奇.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阐释——基于对21份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3):7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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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何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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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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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强调预防为主的反恐刑事立法模式下,由于刑法典、解释对于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中"情节严重"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重点与难点,显著降低了该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建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内容,其前提需要在犯罪论体系中给予本罪中"情节严重"一个明确的定位。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整体评价要素,且情节仅指客观方面体现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现有刑事裁判的归纳与分析,总结出评价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的要件要素,至少应包括非法持有物品的数额、内容的危害性、持有行为的后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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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情节严重 评价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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