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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德力西案”评释
作者姓名:薛波
作者单位:1.深圳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双创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17CFX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关 键 词:公司减资  通知义务  请求权基础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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