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党纪条规摘录(五)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纪委宣传部
摘    要:(续20期)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关 键 词:摘录  党纪  非税收入  公务接待  接待费  费用  培训  单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