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县政府不应负过错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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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惠珍.此案县政府不应负过错连带责任[J].人民司法,19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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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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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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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登载了潘久宏等撰写的《此案县政府应负过错连带责任》一文(以下简称《潘文》)。该文认为,县政府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故其担保合同无效,同时由于县政府的无效担保行为有过错,因此仍应对6万元欠款负过错连带还款的责任,笔者认为,《潘文》关于县政府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由此得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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