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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县政府不应负过错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陈惠珍.此案县政府不应负过错连带责任[J].人民司法,1991(9).
作者姓名:陈惠珍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摘    要:《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登载了潘久宏等撰写的《此案县政府应负过错连带责任》一文(以下简称《潘文》)。该文认为,县政府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故其担保合同无效,同时由于县政府的无效担保行为有过错,因此仍应对6万元欠款负过错连带还款的责任,笔者认为,《潘文》关于县政府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由此得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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