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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公开审理质疑
摘    要: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一再审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从再审前提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通过审查申诉、卷宗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讯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甚至具体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一经决定再审,尤其是公开审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意向。加之,由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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