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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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纪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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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检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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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赵某系某团沙吉海煤矿矿长,1994年10月2日,赵某谎称煤矿欲从外地购买煤炭生产机械,需贷款37万元,向和丰县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1994年10月4日,煤矿与农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用煤矿一号井(价值100万元)作为货款抵押物。贷款期限为1年,同日办理了贷款手续。款到煤矿帐上后,赵某让财务科将其中的20万元汇给某团团长高某,供高某亲戚经商使用;将其中17万元汇给乌苏县乌木克煤矿承包人卢某使用,使用时间1年。1995年10月4H,高、卢还本付息给沙吉海煤矿。1995年1月16日,赵某又谎称购买设备需用款20万元,向和丰县农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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