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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检察改革的若干理性思考
作者姓名:周永年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摘    要: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问题,不能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应从我国“四权分设”、“一权带三权”的格局来考察,并应当注意把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区别开来。在认识检察机关双重属性问题上,应注意“检察一体化”与“行政一体化”的区别、检察机关的部分司法属性与审判机关司法性质的区别。在把握检察改革和“三个效果”的关系时,必须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关 键 词:检察改革  司法改革  法律效果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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